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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推介丨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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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家鲲,冯俊翔.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路向[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3,57(6):5-11.
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路向
(郑家鲲)
作者
郑家鲲,冯俊翔
上海体育学院 体育教育学院, 上海 200438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二○三五年,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的发展目标[1],这为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发展擘画了实践蓝图。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具有兜底线、保基本的关键作用。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发展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体育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体育权益的必要举措[2],是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和建设体育强国、健康中国的核心内容,是体育领域助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取得辉煌成就,场地设施、体育组织、健身指导等服务要素在数量、质量上均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3]。但受城乡“二元结构”、区域发展差距等历史及客观因素影响,我国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仍呈“非均衡”发展态势,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所涉及的场地设施、资源保障、组织结构、人力支持等在城乡、区域间存在明显差距[4-5],不利于民众需求的充分满足和体育权益的公平保障。《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健全和推广全国统一的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技术标准,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明确了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发展任务,提出“全面推进体育标准化建设,重点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等领域的规范和标准制修订”等实践举措,明确了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战略方向。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指导,各地区在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时缺乏依据,“非均衡”的发展态势难以扭转。现有研究指出,标准化是解决资源分配不公、自由裁量过度、监督规制无据等实践问题的重要抓手,是推动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保证[3,6]。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得到学界和业界的普遍共识,成为我国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必然选择。1
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内涵与价值
1.1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内涵阐释
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是指在特定发展阶段和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政府为了满足城乡居民最基本的公共体育需求而提供的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所应该覆盖的具体范围和边界,体现了城乡居民最基本的体育权利[2]。其中包含三层含义:①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范围和标准是动态的,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保障能力的提高,其范围应逐步扩大,标准应不断调整;②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是公共体育服务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③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底线”,政府对其具有“兜底”责任。这意味着政府部门要保障社会公众公平享有符合社会发展阶段水平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即实现服务的均等化。从我国发展实践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城乡间、区域间经济社会的发展存在较大差异,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基础与条件资源呈现非均衡样态[4],若任其自然发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非均衡态势难以扭转。
根据ISO与IEC联合发布的《标准化与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1991年第六版) 》以及我国《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0.1-2002)的定义,标准化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7],是一个通过标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监督、标准改进等环节,推动事物以最优秩序发展的过程[8]。而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之所以呈现非均衡态势,其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发展的“失序性”,即在发展基础、发展条件存在差异的情况下,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划与部署,整体资源难以优化配置,各地区在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时缺乏协调的目标导向与充分的资源支撑而陷入“失衡”发展状态。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是指为实现公众最基本的体育需求,政府部门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条件,通过对场地设施、体育组织、体育活动、体育指导、资金投入、人力保障、主体责任等具有重复性特征的要素、环节进行标准的制定、颁布与实施工作,使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围绕“标准”明确发展目标、确定主体责权、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整体协同发展与区域均衡发展的活动过程。
1.2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价值意蕴
1.2.1实现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公平可及的重要抓手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事关人民基本体育需求的满足和基本体育权利的保障,公平可及是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应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以下简称《体育法》)将“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写入总则,为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公平可及奠定了法治基础。但在发展基础存在巨大差异且发展要素非均衡分布的态势下,公平可及的发展目标并不能自然达成。“标准化”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明确了兜底性、强制性的发展要求,各地政府便可以此为依据,对所辖范围内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查缺补漏”,进而集中资源补齐“短板”,上级部门亦能按照标准对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状况进行监督,对发展困难的地区加以支持。不同地区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便在统一的标准指导下实现均衡推进,以此实现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公平可及。
1.2.2保障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的重要举措
“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体育需要是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十三五”期间,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均获得较大提升,但场地设施闲置与民众健身无处可去、赛事活动参与率低与民众体育活动不足等“供需错配”矛盾依然突出,浪费发展资源的同时,也不利于民众满意度、获得感的提升。如Y市民众通过网络问政反映“该市投资5000万元,总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体育馆常年处于闲置状态,而民众对于体育场地设施的需求却难以满足”。“标准化”不仅能够对服务的内容、数量、规模等加以明确,还可对服务供给的时长、服务形式、受众范围等作出要求,保障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供需匹配。
1.2.3促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规范有序的重要手段
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是我国政府的职责,但在实践中,基本公共服务涉及部门、要素众多,且各部门负责事项繁多,若未形成制度化的硬性约束,各级部门的事权责任、支出责任、组织实施责任等不能明确,难以对相关事项的推进及相关工作的开展进行有效的监管与规制。有研究指出,由于价值取向的差异,各部门的利益诉求并不一致,加之权利结构的碎片化[9],一些部门在服务供给过程中的积极性较低,存在遇事推诿、不负责任、相互扯皮等现象,使公共体育服务的治理与发展陷入“失范失序”的不良态势。“标准化”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内容、服务供给要求、服务保障措施等方面明确了有关部门的具体责任与要求,为各部门的工作开展及绩效评价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各部门的利益诉求亦因目标一致的“绩效考核”而得以协调,从而通过对标准落实的检查与监督形成对部门工作的制度化约束,实现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协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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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发展的现实困境
2.1均等化的制度设计欠缺
第一,均衡发展的顶层设计尚不健全。顶层设计是指统筹考虑项目各层次和各要素,追根溯源、统揽全局,在最高层次上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对工作开展起到“引领、规划、指导”的作用[10]。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涉及部门众多,牵扯要素纷繁复杂,其均等化发展需要顶层设计的引航掌舵。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及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国家加强了对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布局。但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相关条款仅在《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等政策中涉及,专门性政策缺乏。虽然《体育法》等确定了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总体目标,但均等化实施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工作推进的路向选择等尚未明晰。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的顶层设计尚不健全,均等化发展缺乏协调统一的主轴与方向。
第二,均衡发展的执行依据不足。《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将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全民健身服务等公共体育服务列入基本服务内容范畴。《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等标准文件的出台划定了各级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的服务范围及底线,但我国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体系建设起步晚、基础弱,现有标准在数量、结构、质量等方面尚存一定的短板,标准涵盖面相对较窄,健身指导、体质监测、体育组织发展、健身平台搭建等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核心内容的涉及不足,细化不够,难以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均等化发展提供全面系统的指导。与此同时,现有政策中有关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条款多是原则上的要求,各级部门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中的事权、财权未能明确,导致工作分工、绩效评价、监督问责等缺乏依据,工作推进的内在动力与外部约束严重不足。
2.2均等化的要素支撑乏力
第一,发展要素支撑不充分。党的十九大郑重重申,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这意味着当下生产力水平的跃进难以满足社会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需要[11]。《中国统计年鉴2022》显示,我国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为245 673亿元,中央、地方支出分别为35 049.96亿元和210 623.04亿元。公共体育未进行单列,相关预算合并至“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项目,总量为3 985.23亿元,中央、地方支出分别为211.13亿元和3 774.1亿元,支持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要素投入总量相对有限[12]。近年来,我国体育场地设施、体育社会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等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增长,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巨大差距。以体育场地设施为例,截至2022年,我国体育场地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为2.62平方米,而发达国家的该项数据普遍在10平方米以上[13]。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所需的资金、土地、组织、人力等各方面要素的供给与支撑尚不充分。
第二,发展要素分布不平衡。一方面,“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致使城乡发展严重失衡。有研究指出我国有超过3 000个乡镇政府存在债务,经费短缺成为广大乡村公共事务发展所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14]。城市居民在场地设施、体育组织、赛事活动、健身指导等方面的获得感与满意度均大于乡村地区居民[5],且城乡间人力资源等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要素的分布随着农村人口的外流而逐步拉大[15]。另一方面,地域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性,致使区域发展严重失衡。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项目排名前五省份的公共预算支出均在200亿以上,其中广东省以395.59亿位列第一,而排名后五省份的预算支出均在50亿以下,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仅为24.39亿[12],资金保障在不同地区之间差异巨大。调研也发现,西部欠发达地区普遍由于缺乏资金支持,场地设施等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短板难以补齐,而东部发达地区的资金保障较为充分,但更加紧张的土地资源同样限制着体育场地设施的发展。可见不同要素的非均衡分布态势,掣肘着我国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高质量实现。
2.3均等化的执行机制掣肘
第一,服务发展的民主性不足。我国各级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授权,形成了逐级代理的垂直型行政管理结构,即上级政府将属地事权“发包”给下级政府,通过对下级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实现对政府工作的总体控制[16,17]。由于绩效考核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部分政府官员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利益最大化考量,在行政决策中倾向于将精力、资源更多地投入到更加容易得到上级关注、更容易提升政绩的事项之中,工作开展呈现“重政府、弱公民”的偏态导向。广大民众的体育需求难以表达、未受重视,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在许多地区的优先级相对较低,且服务发展与供给多以完成上级任务为主,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供不符需、需不得供等供需错配现象较为常见,人民群众的体育获得感与满意度难以有效提升。
第二,组织协同力有不逮。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政策的制定与颁布、资源的整合与保障、服务的供给与维持、过程的监督与反馈等各个流程各个环节均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协作。当前全民健身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地方全民健身领导协调机制的建立为基本公共体育发展提供了部门协作的框架与基础,但常态化的信息互通、项目共推、问题共治机制尚未形成,工作壁垒仍然存在。部门协同尚处于单边、双边合作的初级阶段,尚未实现深层次的多元“共治”,工作覆盖面不足,协同形式单一[18-19],难以满足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多环节复杂事项的推进需要。
第三,基层体育的职能主体缺位。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要真正让民众受益,必须强化基层体育治理,打通服务供给的最后一公里。在现行体制下,我国最低一级的体育行政部门为县级,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通常不设专门的体育管理部门或职位。通过对乡镇政府信息公开检索及实地调研发现,承担体育职能的人员往往同时承担着数个乃至十几个其他领域的繁杂职能,囿于时间、精力、资源等因素限制,职能主体在开展体育工作时难以有效聚焦,极易产生应付差事、敷衍塞责的消极态度。有学者通过田野调查发现,各乡镇在落实体育工作时多采取以应对检查为导向的“一事一议”临阵处理方式[20]。尽管政府部门出台了许多政策文件,在工作机制、组织领导、激励措施等方面对基层体育工作的开展拟定了保障措施,但尚未针对基层体育治理的架构问题形成行之有效的弥合机制,公共体育服务的工作推进难达预期。
2.4均等化的服务效益不佳
第一,重“数量”轻“实效”。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例,目前主要涉及每千人拥有量的“增量性”目标,并在《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等政策中提出“适当降低准入门槛,扩大队伍规模”等实践举措。从实际发展来看,近年来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总量大幅提升,但培养质量、指导服务支持、管理组织工作等被普遍忽视,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服务率并不理想。课题组调研数据显示,城市、乡村居民不知道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存在,或认为其未发挥指导作用的比率之和分别为63.73%和57.33%。尽管有“提高指导服务率和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指导其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等政策要求,但未有明确的制约性细则。“增量发展”成为相关工作开展的重点乃至唯一目标。部分地区甚至采取将不具备健身指导能力和无意愿进行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注册成为体育社会指导员的方式实现“增量”指标[21]。这样的发展不仅导致资源的大量浪费,还会使群众因未得到实际的“获得感”而降低对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工作的认可度与信任度。
第二,重“要求”轻“适应”。需要注意的是,均等化并不是“大锅饭”式的绝对一致[21],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应指服务供给的底线均等和人民体育基本权益的均等保障。在实际生活中,不同地区的人民群众由于文化传统、成长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性,在基本体育需求上并不完全相同,因此统一化、样板化并不适合所有服务内容的需求实际。2006年开始,我国以“两台一场”(一个篮球场、两个乒乓球台)的要求统一推动农村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但篮球和乒乓球并非各地村民都希望参与的体育项目,导致大量投入资金修建的场地设施处于闲置、荒废状态[13]。在这样的“均等化推进”下,虽然使各地区有了类型、数量相当的场地设施,但体育基本权益的保障却是非均等。可见,重“要求”轻“适应”的发展导向导致了服务均等的“异化”。
第三,重“发展”轻“持续”。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维护不重视、不到位将严重制约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可持续良性健康发展。从国家体育总局提供的资料来看,按全国共有55万个行政村项目测算,若项目使用寿命为10年,则平均每年需维修更新约5.5万个项目,若每个项目进行维修更新投入3万元,则每年需投入约17亿元,不少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由于本级财政紧张,无力保障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设施维修更新所需资金投入。与此同时,由于管理维护的缺失,部分老旧城区的体育场地设施年久失修,功能作用难以发挥并给民众健身埋下一定的安全隐患,成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盲点”[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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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实践路径
3.1以标准化引领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衡发展的制度设计
第一,健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制定的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工作程序是科学制定标准,推动标准化实施的基础。2008年,全国体育标准化委员会于北京正式成立,负责我国体育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工作,对体育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审定、统一管理,为我国体育领域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但截至目前,该委员会仅设“设施设备”单一分会,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专门性机构缺乏,未能形成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程序,这已然滞后于我国公共体育领域特别是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领域标准化的实践需求。鉴于此,体育领域应进一步深入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探索成立“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分会,细化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职能责任。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GB/T 16733)的相关规定,围绕项目“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注、出版、复审、废止”九个阶段,建立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的制定、修订、运作程序。
第二,制定具有系统性、适应性、可操作性的服务标准体系。在健全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的基础上,对我国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现状、条件、需求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调研与考察。在综合考虑需求对接性、要素完整性、条件可达性、地区差异性的基础上,出台、完善场地设施、赛事活动、健身指导、体质监测等在内的服务内容标准;资金投入、人力支持、平台支撑、运行维护等在内的保障标准;工作流程、信息通报、巡查监督、反馈改进在内的规范标准,明确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任务,为相关工作开展的权责归属、绩效评价、监督问责等提供依据。
第三,建立与全民健身计划实施周期相适应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推进机制。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主要应对的是人民群众的健身参与需求,是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建立与我国全民健身计划实施周期相适应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推进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法规要求和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在全民健身计划实施周期的末尾阶段,对照标准体系,综合考察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现实状态,梳理、汇总该周期内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监督反馈情况,分析标准落实的实践困境以及标准实施的条件、需求变化,在此基础上,对标准体系进行修订,使其与新周期的“全民健身计划”相衔接,进而以标准化的整体推进,为每个阶段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制度支撑。
3.2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一,要强化宣传,形成稳步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思想共识。进一步加强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理论研究,以广大一线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深入浅出的方式,对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知识内核进行通俗化、科普式转换。通过召开座谈会、培训会,分发宣传手册、制作宣传视频等方式针对不同群体,拓宽传播渠道,使人们明白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的基本逻辑以及受到发展要素限制的客观规律。在此基础上,对所制定的标准体系进行解读,以此明确标准制定的依据,在标准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上形成思想共识,让广大民众对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所要实现的状态与水平加以理解,让各级部门对于资源配置机制的建立与运行加以支持。第二,以“补齐短板”为重点,强化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资源支撑。地方政府要以国家标准为底线依据,基于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体育需求的实际情况,出台地方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实施标准,细化服务供给的内容与要求,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落实责任。例如,江苏省体育局联合省发改委、财政厅等多部门联合颁布《江苏省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江苏省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主要内容和供给标准,确定了各级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的服务范围及底线。使国家标准的落实更加符合地区需求,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工作开展、权责划分、绩效考核等提供了依据。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对照标准的内容及要求,摸清本地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短板,编制“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补短板计划。将补短板目标任务纳入体育发展规划、全民健身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以“多规合一”的方式,充分调动地区资源,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提供资金、土地、人力等方面的资源支撑。此外,中央预算内资金可采取分级补助的方式优先向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等地方财政薄弱地区倾斜。进一步建立、完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各地区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汇报,上级政府要统筹财政资金与各方资源,为各地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补短板”目标的实现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第三,以“共建共享”为原则,加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要素流转。加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要素流转,既是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快速迈进的必要举措,也是在服务要素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彻底均衡的现实情况下,弥合服务供给差距的有效手段。一方面,发挥优势地区的要素引领作用,以优势互补为导向,健全跨区域沟通、合作、帮扶渠道,建立基本公共体育优势区域与弱势区域的协同战略关系。例如上海市将体育运动项目纳入援疆工作机制,充分运用上海体育资源优势和“双一流”高校力量,在理念引领、场地设施建设、资金支持、指导教学、人才培养等方面为新疆地区提供支持[23]。另一方面,建立区域内服务要素与民众需求的精准对接机制。可借鉴上海市“你点我送”体育服务供给机制、天台县“体育服务超市”服务点单配送机制等地方创新做法,将全境内的服务要素进行整合,整理可提供的服务(包括各种项目、各种类型的健身讲座、赛事活动、技能培训、健身指导等),以“菜单”形式列出,由民众根据需要进行选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纾解区域内服务要素失衡衍生的服务供给失衡困境。3.3以标准化破除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衡发展的机制掣肘
第一,以标准化提升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民主参与。一方面,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制定过程中,服务内容的纳入与服务要求的明确都要在广泛搜集民众意见、厘清民众体育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另一方面,建立常态化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将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体系的内容要求,各有关部门的决策、预算、运作流程等公之于众,保障公民知情权。通过公开听证会、问卷调查、建立网络及电话反馈渠道等方式,让公众有途径、有办法参与到标准化工作的监督反馈过程中,并将民众监督反馈意见及满意度作为政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在此基础上,对那些片面追求“面子工程”而罔顾民众需求的部门及个人进行批评惩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地方实践的创新做法与先进经验,通过事迹宣传、表彰奖励等方式加强正向引领,使广大干部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强化有关部门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可及的责任意识与使命担当。
第二,以标准化打破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协同壁垒。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所需要的资源条件掌握在不同的部门之中,跨部门协同是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必由之路。要在全民健身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地方全民健身领导协调机制的基础上,按照标准体系所确定的目标任务与实施要求,厘清部门协同工作的“难点”与“堵点”,针对性地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协作程序,为协同工作的推进扫清障碍。如宁波市颁布《新建小区室内公共体育设施配置和管理规范》,对《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中居住区和社区配套体育场地设施面积标准的落实要求进行细化,明确了体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在相关工作中的组织实施责任,确保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有力解决标准执行协同难、贯彻难的实践困境。此外,要重视现代技术发展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增效赋能。依托数字平台建设,强化信息支撑,围绕“标准体系”的实施要求建立起跨部门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事项处置通道,强化跨部门协作的组织工作能力,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工作的落实、落地。
第三,以标准化完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基层组织架构。标准体系不仅要明确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范畴与内容,也要明确服务的提供要求以及服务保障、运行的规范与方式,任何环节的缺位,都会影响到标准化实践的推进及服务供给的质量。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体系的制定过程要围绕服务内容标准的实现,将组织运作、人力配置、要素支撑等保障标准加以明确。地方政府部门要对照标准,充分发挥体育社会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形成“政社联动”的基层组织架构,亦可借鉴浙江省“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等创新做法,公开选聘有能力、有意愿、有意识为基层体育事业贡献的各界人士,构建“由县(区)至村(社区)”的基层体育组织队伍,弥补现行体制下因基层体育行政主体“缺位”而诱生的服务“治理”缺位[24]。从而对照“标准”在组织运作、人力配置、要素支撑等各方面,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基层供给加以保障。
3.4以标准化提升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衡发展的供给效益
第一,强化标准化对服务“实效”的关注。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的各个环节,贯彻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纠正“为标准而标准”的异化思维。标准制定不能仅从数量、规模的增量发展上着眼,还要从服务如何供给、如何对接人民群众体育需求的角度加以着力。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例,不仅要设置每千人拥有量的“增量性”标准,还要对服务时长、服务内容、服务受众范围等提出要求。以此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资质认定与考评办法,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退出机制,拓宽其职业发展通道,探索多路径调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积极性,从而避免陷入服务发展有增量无实效(低实效)的实践困局。
第二,提升标准化实施的适应性与灵活性。指标制定要以“保障供给底线均等和人民体育基本权利均等”为导向,对不同地区人民群众的需求差异进行区别与研判,对于场地设施、体育赛事、健身活动等类型、项目多样的服务内容,其标准设置应在限定数量、规模、供给规范的基础上给予地方政府“因需调适”的选择空间或替代选项。如前文“两台一场”标准中的篮球场、乒乓球场可根据各地居民运动项目的参与情况,由足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等场地设施进行代替,避免“一刀切”式的僵化发展,提升标准化实施的灵活性,使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辖区居民的现实需求,提供更加契合地方实际的服务内容。
第三,加强服务供给的可持续性。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不仅需要资金、资源的支撑,其供给、维护也需要持续的保障与投入,因此服务标准的制定要同时考虑发展增量和服务运作维护两个方面的社会承载能力,并在实践过程中对标准实施情况加以考察,对不符合发展规律的标准加以修正,避免因后续支撑不足导致服务供给不可持续的实践“窘况”。在此基础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合理保障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运营维护所需经费,落实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对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状况进行检查、维护。依托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搭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民众意见渠道,对民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与反馈,最大限度地减少服务“盲点”,持续保障服务“效益”的应有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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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与广大民众最直接、最基本、最现实的体育权益紧密相关。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实现体育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更好满足人民体育需求的题中之义。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指导,各地区在相关工作开展时缺乏依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的制度设计欠缺、要素支撑乏力、执行机制掣肘、服务效益不佳等现实困境难以克服,人民群众的体育权益未能得到公平可及的保障,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成为我国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必由之路。研究对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内涵与价值进行阐释,在分析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发展困境的基础上,围绕以标准化引领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制度设计、优化资源配置、突破机制掣肘、提升服务效益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明确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实践路径,以期为我国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略
基金信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2&ZD337)。